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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013年冬计量热费标准出台

2013年10月29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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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3日联合发布通知,已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今冬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新房首年仍按面积收费,第二年起按计量收费。

去年制定的计量热价标准只试行一年,现已过期。过去的计量供热标准是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居民基本热价为16.14元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44.81元每吉焦。

今年供热期收费标准: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收费面积。居民用热价格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14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44.81元;非居民用热价格为基本热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00元,计量热价为每吉焦52.74元。收费标准自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

据介绍,今年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为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新竣工建筑第一个供热期仍按面积收费,自第二个供热期起按计量收费。不能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计量设施,应在明年供热期前改造完成并实施计量收费。

哈市物价部门表示,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计收总额,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多退少补。供热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热费,按规定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补交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1个月内结清。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向用户提供热量的计算数据。对不按规定实行供热计量、不按标准收取计量热费的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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