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4]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局)、财政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信委(经贸委、工信委、工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落实《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我们组织编制了《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 国家质检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管局 国家能源局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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