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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皖鲁三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

2010年08月16 09:28:00 来源:制冷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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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是“十一五”最后一年,也是完成国务院明确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的关键一年。近日,制冷快报记者了解到,宁夏、安徽、山东等地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正逐渐加大工作力度,进入供热计量改革的又一攻坚阶段。

宁夏发布热计量收费指导意见

为加快推进宁夏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凡是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均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今年1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实行。各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利益;遵循“分类定价”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热源和用户制定不同的供热计量价格。

宁夏在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收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价格将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基本热价按面积固定收取,计量热价按热量表读数收取。供热单位可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基本热费,逐月按热表读数收取计量热费,或暂按现行面积热价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全额热费,但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

在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宁夏将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不应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前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则采暖期结束后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应退还用户。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后收取热费,则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对同供热单位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可不收取此项费用。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建筑,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可按面积收费总额的70%交纳采暖费。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最低保障温度的,供热单位须将基本热价部分退还用户。宁夏要求省内各地根据意见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备案。

安徽开展供热计量器具督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安徽省将从7月下旬到8月31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在全省范围内对供热计量器具开展专项计量监督检查,重点针对企业的生产资质条件、经销和使用等环节。

在生产资质条件方面,安徽省质监部门负责检查热量表生产企业在2007年9月后所取得的型式评价报告,是否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技术机构签发;热量表企业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是否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在经销环节上,各市质监部门要组织对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经销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无证或不合格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严把进口关,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请型式批准和进口检定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修理企业的计量监管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企业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从事修理活动或利用修理之便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在使用环节上,各市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对后续检定不合格并不能再满足使用要求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监督供热单位及时予以调换;对使用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的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和利用热量表等供热计量器具作弊的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

安徽省质监局强调,各市质监部门在对供热计量器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在能源交易量较大的地方,建立供需第三方公正计量行(站),对热气贸易交接中有争议的计量行为或计量数据开展公正计量活动,提供计量仲裁依据;对大宗能源贸易交接过程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更要着重监督检查。

山东试点供热计量改革

今年冬天,山东省将全面建立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物价局近期出台全省供热计量价格指导意见,总的原则是“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各地先按面积计算并一次性收取费用,采暖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不补”的原则结算,以后逐步过渡到“多退少补”。

山东省决定,从今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省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底前,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设区城市达到50%以上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将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各地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科学选定供热计量技术路线,摆脱单纯按表计量的误区,形成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远程控制平台。各供热企业成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和智能收费系统;在一个供热区域内,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统一。

在新建、改扩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方面,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或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并网供热。各地将对2007年10月1日后开工的新建建筑进行检查清理,凡未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或已安装但不达标的,由原建设单位缴纳装置采购安装费用,由供热企业采购安装并负责后期维修、养护及更换。

山东还将建立供热计量产品准入机制,严格实行供热计量产品推荐目录制度,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凡进入该省的供热计量产品,必须技术可靠、先进适用,其生产、经销企业要确保热计量装置、温控阀,分别在安装使用后9年、15年内免费保修保换。山东还将建立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实时在线监测监控供热系统能耗,并明确奖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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