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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能源解决缺电问题的良方

2005年12月09 08:29:00 来源:制冷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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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分布式能源

在北美大停电的黑暗之中,却闪烁着一个一个光明的“孤岛”,那些拥有分布式能源系统的企业、单位和机构依然享受着光明和清风,还有一些拥有备用发电机组的建筑至少不用摸黑爬楼梯。在停电事故中心区域内的麻省理工学院、纽约州立大学、新泽西Rutgers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等拥有分布式“热电冷”三联供系统的大学,纽约和多伦多的股票和证券市场,还有诸多的医院,都因为拥有资源的分布式电源,保证了正常的运行和生活。

分布式能源是指分布在用户侧的能源梯级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如以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水器、热电联产、沼气利用等。分布式能源直接安装在用户端,通过在现场对能源实现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尽量减少中间输送环节的损耗,实现对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分布式能源根据用户对于各种能源产品的不同需求,利用各种先进技术按需转换,实现系统与投资的最优化。它采用先进的低排放技术,并利用温室大棚等设施将污染物资源化,将环境代价降至最低。它是依赖于信息通讯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的科技成果,实现现场无人值守,目标是建立一个以低压电网、冷热水管网和信息网络系统联合构成的能源网络系统。

日本在总结这次北美大停电中,得出了一个结论——发展分散化的电源,比通过改造电网来加强安全更加简便快捷。美国负责电力监管的专家估计,改造完善美国东北部电网所需要的投资是500亿美元,而且不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有专家计算,如果用这笔钱去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至少可以解决约1亿kW的发电容量,若考虑发电机组余热供热和制冷所能取代的用电量以及减少的输变电损耗,应相当于代替2~3亿kW的发电容量。这些设施不仅不依赖电网来保证其安全供电,还可以自下而上托起电网的安全,而能源利用效率可以比现有系统提高一倍,环境污染也相应减少一倍。

发达国家:分布式能源大行其道

正是由于具有上述特性,分布式能源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认为它将成为人类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成为目前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最佳技术选择。

就全世界来看,能源利用效率越高、环境保护越好的国家,对于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就越热衷,鼓励支持政策越明确。

丹麦是世界上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在过去的近20年中,GDP翻了一番,能源消耗却没有增加,污染排放反而大幅度下降。丹麦是世界公认的已经实现了经济发展和资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成为世界的楷模。

丹麦政府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其中包括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的态度最为鲜明,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税制,并坚决贯彻执行。自1990年以来,丹麦大型凝气发电厂容量没有增加,新增电力主要依靠安装在用户侧的、特别是工业用户和小型区域化的分布式能源电站(热电站)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热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61.6%。丹麦新的目标是在2008年到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21%。

丹麦对于分布式能源采取了一系列明确的鼓励政策,先后制定了《供热法》、《电力供应法》和《全国天然气供应法》以及对相关各项进行了法律修正案,在法律上明确了保护和支持立场。《电力供应法》规定,电网公司必须优先购买热电联产生产的电能,而消费者有义务优先使用热电联产生产的电能(否则将做出补偿);1990年丹麦议会决议,1MW以上燃煤燃油供热锅炉强制改造为以天然气或垃圾为燃料的分布式能源项目(热电站),对此类工程的建设给予财政补贴并辅以银行信贷优惠。例如在供热小区中,对热电工程给予信贷优惠(利率2%,偿还期20年),对天然气热电站,给予30%的无息贷款,给予0.07元丹麦克朗/kWh的补贴。

欧洲的另一个样板是荷兰。该国2000年底的能源效率比1989年提高22.3%。1988年,荷兰启动了一个热电联产激励计划,制定了重点鼓励发展小型的热电机组的优惠政策。实践显示,荷兰的分布式能源为电力增长做出巨大贡献,热电联产装机容量由1987年的2700MWe猛增到1998年的7000MWe,占总发电量的48.2%。荷兰实行了能源税机制,标准为6.02欧分/kWh,但绿色电力可返还2欧分。

荷兰颁布了新的《电力法》,赋予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特别的地位,使电力部门须接受此类项目电力,政府对其售电仅征收最低税率。由荷兰能源分配部门起草的《环境行动计划》中,电力部门将积极使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以承担其对环境的责任。其中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是最为重要手段,将负担40%的二氧化碳减排任务。

日本不仅是亚洲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国家,在全世界也位居前列。由于日本缺乏能源资源,政府高度重视提高能效,颁布了不少优惠政策,诸如:建立环境保护基金,制定允许分布式能源并网的政策。自1981年东京国立竞技场第一号热电机组运行起,截至2000年,分布式能源项目共1413个,总容量2212MWe。其中工业自备项目411个,容量1734MWe,平均每个装机规模仅为4217kW;民用项目1002个,容量478MWe,平均每个项目装机仅477kW。近年,由于世界资源供应趋紧,成本增高以及环境意识空前加强,日本全国上下热衷于分布式能源,微型燃气轮机、燃料电池、太阳能发电等技术四处开花,仅美国卡伯斯通一家公司近2年就在日本销售了近千台28~60kW微型燃气轮机。

分布式能源能够在日本快速发展,关键是政府的有效干预。1986年5月日本通产省发布了《并网技术要求指导方针》,使分布式能源可以实现合法并网。1995年12月又更改了《电力法》,并进一步修改了《并网技术要求指导方针》,使拥有分布式能源装置的业主,可以将多余的电能反卖给供电公司,并要求供电公司为分布式能源业主提供备用电力保障。此外,分布式能源业主不仅能够得到融资、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还能享受减免税等鼓励。

从上述一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可以看到,国家层面的法律保证和政府层面的执法决心和政策的可落实性以及执行层的力度是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

我国:分布式能源步履维艰

就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广分布式能源的同时,我国分布式能源却步履维艰。热电联产作为分布式能源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在我国已经存在50余年,装机容量已经达到全国火电机组容量的14.58%,2002年供热总量达到13.9亿GJ,已经为中国的节能和环保做出巨大贡献。但是,在中国全国人大颁布的400多部法律中,却只在《节能法》中提及一次“热电联产”。在我国居高不下的能源消耗水平背后,分布式能源迟迟得不到推广,是重要原因之一。

究其原因,在于政策阻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鼓励分布式能源等先进技术的法律政策水平,还停留在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大约有15~20年的差距。

首先,在我国,分布式能源项目连合法并网的问题都悬而未决。

电力部门出于企业自身利益而不愿配合的态度并不难理解,因为全世界在发展分布式能源之初都曾遇到这一阻力,其他国家的解决经验是采取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关键是政府主管部门要有目标,有要求,建立明确无误的产业政策导向。

《电力法》是中国当前有争议的法律之一,它的立法基点首先是保护投资者、经营者,而不是首先保护使用者(消费者)。特别是在第25条中规定:“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以此剥夺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公平交易和选择的权利。《电力法》第63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第25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个利益集团就是这样将自己的垄断利益法律化了。此后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0条更进一步地规定:“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其中之一就是:“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政府将裁决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一方的企业,也就是说供电企业不同意,用户就别想建分布式能源。对于拉闸限电无需赔偿的供电企业,就利益而言有什么理由要同意用户使用分布式能源?用户节能、环保、节省能源开支与供电企业有何相干?供电公司还可能因此减少供电收益,当然不可能指望供电企业会自觉地“积极推动”分布式能源的建设。这是政府必须肩负的责任,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项公共利益。

其次,我国能源发展观念有待更新。

中国政府保护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决心是不容置疑的,主要问题还是主管部门的观念有待更新。“大机组、大电网、超高压”这种“大的必然就是好的”的电力发展观是一种非常落后的观念,违反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科学发展观。如果大的就是最节能的,为什么世界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丹麦15年来大型凝气发电厂的容量没有增加?因为他们的观念是——用户端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才是最好的,因为实践证明分布式能源的用户端能源综合利用效率最高。2005年10月25日,在美国纽约召开了世界分布式能源(热电联产)联盟年会,日本企业在会上带来了他们的新产品——发电量6KW的热电联产设备,该设备以天然气为燃料,供电效率为28.8%,供热效率为56.2%,综合能效高达85%!而6kW的设备并不是最小的,在日本投入使用的分布式能源设备中,已有1kW的设备。

在分布式能源广泛应用的国家,很多医院、学校的角落都建一个小房子,安放分布式能源。由于投资主体改变了,每个用户都参加到能源的供应和节约中。而电力公司也非常支持用户使用分布式能源,主动提供资金和管理。

而我国的能源发展一直没有摆脱这样一种恶性循环——能源紧缺,扩大供给;供给过剩,鼓励用能,导致下一轮能源紧缺……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今天的电力紧张?实际上正是因为几年前的“电力过剩”和电力改革中过于强调电力的商品属性。在上一轮“紧缺—过剩”周期中,批准建设的电力项目大大超过了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导致新增电力无法出售,影响到国家投资回收和银行的还本付息,电力企业、甚至有些政府机构都采取了鼓励用电的政策,以优惠电价推动电采暖、电制冷和高耗能项目的“大干快上”,再加上向决策层发布错误信息,导致出现“三年不建火电”的不正确判断。1998年起政府大幅减少电源新开规模,当年新开规模852万kW,1999年为583万kW,2000年为594万kW。与前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相比较,新开发电项目规模降低了40%。

到2002年缺电问题开始显现了,因为电力项目的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周期太长,投入太大,完全无法应对市场的变化。而且,所批项目明确向建设周期长的超大型电力项目“倾斜”,而不是倾斜于效率更高、有利于优化用电结构的热电项目,结果导致了今天严重缺电的局面,据悉2006年才会缓解。现在电力供应紧张了,又以每年3~4千万kW的规模批项目。最近,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戴彦德副所长和国家电网公司动力经济研究中心胡兆光总工程师都表示担心2006年以后会出现类似上一个周期的“电力过剩”。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已经为我们指明了道路,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建立更加有效的能源管理体系、积极发展分布式能源技术、推动新型能源服务体系的普及,是我们解决当前能源供应困难、避免“紧缺—过剩”轮回再现的正确途径。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目前依然是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中国发展的唯一选择就是千方百计地调动一切积极性,全力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而分布式能源技术无疑可以帮助中国打赢一场可持续发展的“人民战争”,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转变观念,尽快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推动这一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

用分布式能源解决缺电问题

1.大力发展热电冷联产,优化用电结构:利用发电后的低品位能源进行集中供冷,实现对能源的“温度对口,梯级利用,以热代电”,这是优化用电结构的关键一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全面建设小康型社会的进程,应该在有条件的地方大力推广“热电冷”三联产技术和集中供冷技术,减少对电力制冷的依赖,通过价格和税收杠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积极推动用户端分布式能源系统的应用:分布式能源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输送损耗小,不仅提高了电力供应的安全,还达到了优化能源结构,为用户产生了更大的经济效益,是全世界发展的方向。应该积极制定政策,结合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系统,推动天然气和煤层气等清洁气体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分布式能源的并网,国家应该学习各国经验,由政府制定标准,凡符合标准的电源设施,强制电网接受其上网。

3.推广在用户端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价格的核算方法:摒弃传统的、在能源转换端计算能源利用效率和核算能源价格的不合理做法。即使在能源转换过程中的效率再高,如果输送过程中的损失过大,也达不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不符合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目前,电力系统采用“邮票法”对所有并网电源不管远近和电压等级统一收取相同的过网费,使得那些以节能环保为目的、建筑在能源负荷中心的热电联产项目,丧失了应有的经济性,阻碍了这一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从社会利益出发,制定公平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体现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图。

4.开放电力直供:在电力法中最没有道理的就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电力直供无论在《电力法》颁布前的中国,还是世界各国从来不是问题,为什么在电力部即将变为国家电力公司之际就成了“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因素,难道不经过电网的中间盘剥就不合理吗?这一问题几乎成了未来《电力法》能否正确修改的试金石。

5.政府要代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三个代表”预示着政府各主管部门的职能将有一次历史性转变,从代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转变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电力使用者在整个电力生产销售环节中是弱势一方,政府应该为老百姓说话,同时平衡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关系,保证持续发展,实现老百姓的根本利益。

分布式能源是否划算

在北京,当一立方米天然气卖到1.8元时,热力公司、用户热力站都会叫苦连天,而分布式能源技术至少可以将这一立方米天然气转换为3度电和相当5度电的热力,按照市场对应的电力、热力的价格可以卖到3.26元。如果能源用户采用分布式能源技术解决自身的能源供应,每支出1.8元/立方米的天然气费用,就可以节约电费和热力费3.26元,等于白用了1.8元的天然气,还省了1.46元的电费热费。如果燃气公司直接参与这些分布式能源的项目,不仅无人质疑1.8元的气价,还可以名正言顺地分享节省的电费、热费中的经济效益,因为这些利润并非来自垄断,而是来自更好、更完善的延伸服务。

分布式能源的准入门槛不高,大量民间企业和外资企业也可以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参与其中,例如通过组建能源服务公司、能源物业管理等形式。所以,机会不会凭空而来,需要去争取,需要树立竞争意识,需要具备竞争能力。当分布式能源的政策一旦全面落实,将是一场激烈空前的竞争,首先淘汰的是那些缺乏技术准备和经营理念的企业,他们非但获取不到新的盈利空间,甚至可能在行业整合中丢失曾经占据的一席之地。

信息时代的到来,人类将逐步淘汰那些既靠不住又没效益的工业恐龙。无论是中国的“拉闸限电”,还是美加英的“大停电”,都说明人类需要一个崭新的能源系统,分布式能源将是一场无法阻挡的新技术革命,它将像蒸汽机一样牵引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本文得到中国能源网CIO韩晓平的大力支持)

储备体系构筑石油危机防火墙

各国石油储备体制》》》》》》

◆ 美国实行自由市场型,石油储备主体是政府战略储备,对于民间储备,虽然有一些优惠政策和存放服务,但没有任何资金支持,也不进行管理。

◆ 日本的石油储备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根据石油储备法进行的民间储备,另一部分是根据石油公团法进行的国家储备。考虑到战略石油储备的非赢利性、储备石油需占用大量资金和储备基地征地工作的困难等因素,日本政府在财政上对战略石油储备提供支持,使储备基地建设进展顺利。政府战略石油储备所需的资金主要是依靠1978年设立的石油税筹集来的,这个税对所有的原油和进口的油品征收。

◆ 德国石油储备体系包括政府储备、民间储备和EBV(德国石油储备联盟,是一个中介储备组织)储备。EBV是德国石油储备的主体,法律规定,所有的炼油厂、石油进口公司、石油销售公司和燃油发电厂都必须是石油储备联盟的会员。目前储备规模约为2400万吨。德国政府对民间和储备机构的储备不给予补贴,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是会员交纳的会费和银行贷款。德国政府规定,石油产品价格中可增加专门的储备税,用于EBV会员交纳会费。

◆ 英国只有公司实施石油储备,没有储备组织或政府储备的石油。英国是欧盟内能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并且是石油净出口国。英国要求拥有炼制设备的炼油商保持76.5天的储备,非炼油商则为66天,并要求大的石油产品的消费用户,如国家电力公司和PG电力公司分别保持固定的17万吨和13万吨的储备。英国的应急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石油储备在炼油商的储备设备中是混合在一起的,非炼油厂商通常是与储备公司签订合同,在其设备中保存应急石油储备。

◆ 韩国的石油储备由国家储备和民间储备两部分组成。国家储备的主体为韩国石油开发公社,民间储备由石油加工、进口和销售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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