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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已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2005年10月08 10:26:00 来源:《制冷商情》
客服电话:0371-60957609

——制冷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已实行了两年多了,从今年下半年起已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

20037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了国质检监函[2003]553号文件的通知,提出对制冷设备制造行业实行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并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合肥)处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负责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有关细则起草、宣贯、审查并接受申请,下达检验任务、汇总结论、上报等具体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于200438日下发的全许办[2004]16号文对《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予以正式批准并发布,全国制冷设备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取证工作正式开始实施。

自《实施细则》发布以来,全国制冷行业已有几百家企业通过各地的技监部门向审查部提交了报名申请书,目前已有逾百家企业通过了生产许可证的现场审查,其中六十四家企业已经顺利取得了制冷设备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按预定工作计划,制冷设备行业今年上半年结束发证期,下半年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在进入查处期后,凡是未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将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实施细则》中所规定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对于那些无证进行生产、销售的企业,各地的相关执法检查部门将依据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有关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相关法规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2002年第19号令), 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阅上述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址为:www.aqsiq.gov.cn

因此,对于尚未申报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而言时间已非常紧迫了。为此,制冷设备审查部希望本刊提醒各相关企业,为避免出现因无证生产而给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困难的局面,各企业应及时提交取证申请,争取早日通过规定的审查和检验,领取生产许可证,从而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生产和经营。

­ ——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强制性认可证书,相当于家电业中的“3C认证”。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干预制度。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强制性的,只要国家公布某种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就必须在结束发放生产许可证之前,提出申请并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和销售该种产品,否则就必须关,停,并,转。如果企业仍继续生产,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制冷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也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强制性认可证书,相当于家电业中的“3C认证”,这一点在《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或隶属关系如何,都必取得生产许可证才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

事实上从今年5月23日起,各地按照国家质监总局规定,对未获得制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了依法查处。尽管,各地执法的力度有所不同,但生产和经营无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是违法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

我们制冷行业由于相对封闭,除成品厂家和一些大中型的设备生产厂外,很多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均未获得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有些企业是无心狠下苦功,争取让产品质量过关来获得许可证,抱着混混看的侥幸心理,但更多的企业却是对这一制度还不太了解,不知道产品不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后果,特别是一些经销商对这一制度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本刊希望制冷企业不要因为无知而撞到枪口上,更不要因为短视而“知法犯法”。“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产品过不了关的企业应赶快励精图治,提高产品质量争取早日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过得了关的企业,则要尽早通过获得许可证来树立企业形象。一个企业在本地区、同行业率先通过生产许可证,无疑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一个极好的机会。

——企业要获得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和受理、生产条件审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与发证以及收费等办证中具体问题解析。

许可证获证的基本条件是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有合适的质保体系。首次许可证对象产品为四大类产品的二十八个单元,分别包括冷水机组、凤管式、多联式、风冷单元式空调以及除湿机、冷水机组的末端产品以及输入功率大于5KW的各类制冷压缩机。按规定每个单元须抽一个代表产品至指定机构做主要的性能测试,合格通过后,该单元产品才能有资格获证,每张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

不同产品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有不同的标准,但总的来说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二是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三是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四是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四是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五是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企业要获得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和受理、生产条件审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与发证以及收费等办证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参阅本文的相关链接“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相关链接: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批)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制冷设备产品分为冷水(热泵)机组(24.36kW2.1万大卡/小时])、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风机、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等428个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资料进行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话:0551-5331266、5312800-2988

真:0551-5331266

E—mail :reed@acinspect.sina.net

联 系 人:李光祥 李江 张朝晖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压缩机制冷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邮政编码:230031

话:0551-5318900

真:0551-5325105

联 系 人:李 妍 李道平 戴世龙

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院内

邮政编码:100013

话:010-84272233-2289

真:010-84274062

联 系 人:路宾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政编码:510300

话:020-84451692

真:020-84183160

联 系 人:薛守仁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单元的产品规格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交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3

4.5 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原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审查组应依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4)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宣布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见附件5)抽封样,并填写《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抽样单》(见附件6)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

6.3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6.5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交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制冷设备 (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7 获得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06-×××-×××××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6表示行业编号,×××表示制冷设备产品编号,×××××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 销售制冷设备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0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附件7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1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制冷设备产品许可证申证单元划分表、企业应具备的标准、生产设备、工装和检测设备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范、制冷设备产品检验抽样单等细则中的6个附件,请相关企业根据自己的需要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查阅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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