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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剂的回收及我国回收的技术模式

2005年11月23 15:34:00 来源:制冷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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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的意义

1.1.1 制冷空调装置中ODS作为制冷剂的社会拥有量和 费量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议定书制冷、空调和热泵委员会1994年的报告,全世界制冷空调装置的社会拥有量与制冷剂的消耗量如下:

(1) 商用制冷行业ODS消耗量:CFC-12 76800吨、R502 57000吨、HCFC-22 41200吨。

(2) 冷藏及食品加工行业制冷剂用量估计为:CFC为小于28500吨、HCFC-22大于25000吨,氮的用量大于78500吨。

(3) 家用冰箱冰柜1992年产量及CFC-12的消耗量报告中估计值是:生产量为6399万台,充注CFC-12为10600吨,用于维修的CFC-12为1140吨。

(4) 工业制冷行业,1993年与1990/91年相比CFC消耗量减少了40%以上,1993年消耗量与现役设备的“储用量”估计是:CFC消耗量为2600吨,“储用量”为30000吨,HCFC消耗量为14000吨,“储用量”为8000吨。报告中对发展中国家制冷剂消费年平均增长率估计为6%,认为现在无论是CFC还是HCFC的消耗量大约在500~1000吨/年的范围。

(5) 空调与热泵行业,报告对各年份HCFC-22的需求量进行了预测,见表5-1。

(6) 冷水机组,制冷容量在7KW~35000KW。1993年全世界拥有量估计值见表5-2。表中包括了这些机组使用CFC-11,CFC-12,R500,HCFC-22和HFC-134a等最常用工质总充灌量,还提供了1993年机组的生产量。

(7) 家用冰箱与冰柜,报告中估计1992年产量为6399万台,CFC-12的消耗量为10600吨。

(8) 汽车空调社会拥有量,报告中估计有2.88亿辆。分布估计如下:84%(2.41亿辆)在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占50%(1.42亿辆)。发展中国家约有4300万辆。每辆车平均需CFC-12 1.2kg,所以这些汽车消耗CFC-12就达34.56万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工商业制冷设备企业现有生产企业近300家,职工近25万人,直接消费CFC的企业约130家,1995年作为制冷剂消费CFC共12000吨,占全国总消费量的20%(不包括家用冰箱与汽车空调)。

我国目前家用冰箱生产能力已达到1500万台/年,成为世界上电冰箱生产大国。冰箱的普及率1982年仅为0.2%,已发展到13%,年产量约7百万台,估计CFC-12消耗量为1200吨,而作为冰箱隔热材料的发泡剂CFC-11的耗量一般比制冷剂CFC-12的耗量大4~5倍。

据统计和预测,我国1992年空调汽车产量约为16万辆,空调汽车的社会拥有量76万辆,消耗CFC-12总量为690吨,2000年预测我国空调汽车产量将大于88万吨,社会拥有量将达到485万吨以上,CFC-12消耗量可达到4304吨。

我国在1994年ODS消费量已达十万多吨。1995年估计也是10万吨。中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ODS的消费国。因而我国削减及逐步淘汰ODS,保护臭氧层形势十分严峻,任务十分繁重。

1.1.2 制冷空调装置在维修过程CFC的排放量

制冷空调装置在过去传统维修过程中,有大量的CFC的排放,如CFC-11离心式冷水机组方面,据资料介绍,全世界这类机组拥有量达95000台,充注CFC-11 45000吨,由于密封性不严造成的泄漏,维修保养工作和揣气装置的运行等估计每年至少排放4500吨CFC。日本曾对使用离心式冷水机组的用户进行统计,各用户平均CFC-11的补充充注率高达13.66%。又据上海地区的调查,用户在使用离心式冷水机组时,每年工质损耗高达10%,这些对臭氧层有损耗的CFC-11物质,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危害了我们生存的环境。

现在大约为2.88亿辆使用CFC-12汽车空调(MAC)的车辆。这些汽车在维修时一直需要补充新的CFC-12,每辆车每年大约需要0.4kg,全年消耗量可达11.52万吨,这些制冷剂绝大多数都排放到大气中去了。

上海地区近年用于汽车空调CFC的年耗量约为103吨,其中56吨用于新车,47吨用于维修。据有关资料估计,全世界泄漏到大气中的CFC物质达5.2吨,其中75%是汽车空调泄漏的。

又据1992年2月20日UNDP代表团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淘汰ODS方案”中提供的数字,中国1991年用于维修的CFC消耗量以及预测维修消耗量数据(见表5-3),这些数据经“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编写组回收小组专家们反复核对,认为是可信的。

1.1.3 加强CFC回收是减少CFC的消费的有力措施。

减少排放,增强CFC的回收引起世界各国环保工作者与制冷工作者的普遍重视,发达国家都已制定法规,加强在维修过程中的回收、再循环和再生处理。美国环保局已经颁布一项新法规,要求对空调装置和电冰箱中使用的制冷剂全部进行再生循环利用。据介绍,美国实施新法规后,每辆车每年维修需消耗CFC-12平均从0.40kg减少到0.19kg,减少约52.5%。香港地区也已经规定1994年1月1日起在制冷空调的维修时不得随意排放CFC,违者罚款10万港币。我国也正在考虑制订法规,强制在制冷空调装置维修时,回收制冷工质,减少排放,保护臭氧层,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1.1.4 增强的回收可降低维修成本

对于已使用替代工质制冷空调装置来说,由于替代CFC的新工质价格昂贵,在维修这些新装置时,也应避免排放造成经济损失,减少维修成本,另外新工质如HFC-134a虽对臭氧层耗损ODP值为0,但它仍是温室效应气体,从保护环境出发,仍应采用回收技术,回收、再循环制冷工质。

综合以上所说,采用回收、再循环和再生技术,是当前保护臭氧层的一个积极而有效措施,也是投资最省、见效最快的降低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费量的措施。每个从事制冷工作者都应自觉地,尽力地做到:减少制冷装置的泄漏、避免CFC充注量过多,禁止CFC直接排到大气中去,增强CFC的回收、再循环与再生的技术措施,保护臭氧层,改善人类生存的环境。

1.2 回收、再循环和再生的定义

1.2.1 回收、再循环和再生的定义

1992年11月哥本哈根缔约国第四次会议上,关于受控物质的回收、再生和再循环,明确了其定义:

(1) 回收(Recovery)

指机械设备及密封容器在维修过程或废弃之前,将受控物质进行收集与储存。

(2) 再循环(Recycling)

指回收的受控物质通过基本净化过程,如过滤和干燥后,就地将其充入设备内循环使用。

(3) 再生(Reclamation)

指回收的受控物质集中送至加工装置,通过过滤、干燥、蒸馏和化学处理后,使其质量提高,恢复到原来的规定标准。

ISO 11650和美国空调和制冷学会的AR1740-91标准中对回收、再循环和再生都下了类似的技术定义。

AR1740-91还对装置的试验方法包括工况的确定、气相回收、液相回收等试验要求都作了规定,而且还对取样方法、含水量、氯离子、酸度、高沸点残分、固体颗粒以及不凝性气体等的测定方法都作了规定。

1.2.2 哥本哈根会议规定实行回收受控物质的设备

1992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明确规定对下列使用ODS设备应采取回收受控物质,它们是:

(1) 固定式工业用与商业制冷空调设备;

(2) 移动式制冷设备;

(3) 消防器具和系统;

(4) 含有ODS溶剂的清洗设备。

1.2.3 回收、再循环的制冷剂的质量标准

对于回收再循环的制冷剂的质量标准,国际上至今尚无统一检验标准。国外资料报道认为,为了保证继续使用的安全性,应立即着手制订回收再循环的准则与标准,但又都认为以新工质纯度来要求回收再循环制冷剂是不合理的,一般都要求回收/再循环的制冷剂只能在原制冷空调装置中重新使用,不允许转用其它设备中去。

日本学者火田村文男先生在1995年第12期《冷冻》(日本)杂志上提出回收制冷剂的质量标准,见下表5-2。

1.3 我国制冷剂回收的技术模式

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中由商业部、轻工部、机电部联合编写的“回收部分”资料。我国制冷剂回收点建立方案与技术模式是:

1.3.1 建立制冷剂回收点的方案

(1) 家用冰箱和冰柜的回收

规划在2000年前分三批建成2000年CFC回收点,每个点配合固定式和便携式两种回收装置和20只15~20kg的储罐。

(2) 汽车空调的回收

由于一般在汽车修理厂内进行回收,规划在2000年前分三批建成1000个汽车空调回收点,每个点配备一台容量为154kg/h的回收设备和20只储罐。

(3) 工业商业制冷剂设备的回收

由于充注量大,一般应固定在用户现场,需配备移动式回收装置和大型储槽,规划在2000年前分三批建成1000个回收点。

1.3.2 技术模式

国家环保局根据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回收与再生净化技术的发展状况,确定我国将采用以下二种技术模式。

(1) 单纯回收--集中净化处理

用简单的回收装置将CFC由被维修设备中抽去,压缩冷凝后排入贮存容器中暂存,然后送集中净化的处理中心进行分馏提纯,检测合格后装瓶返回各回收点进行再利用。该模式适用维修网点集中的地区,其优点是能保证再生制冷剂的质量。

(2) 回收/净化同时进行

回收装置上装有油分离--脱水脱酸过滤装置,在回收的同时,完成净化处理。该模式适用于网点分散的中小城市及汽车空调维修网点。

结合我国空调/制冷设备使用、维修实际状况和发展趋势,确定在近期(1992~1995年)首先建立1200个回收点,在中期(1996~2000年)建立1600个回收点。并在北京建立一个再生中心,之后在上海、广州再各建一个CFC再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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