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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0年04月22 17:00:00 来源:民权县人民政府网站
客服电话:0371-60957609

1、新上生产性项目,投资方需要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除按规定需要上缴市级以上的费用外,县级以下的费用全免。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参股、入股等。

2、在产业基地内利用国内外资金投资新建工业项目,或到基地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外汇投入按当时汇率折算)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无偿使用土地,免收土地租金30年。投资者在租赁土地后如愿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按第一条规定随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3、新建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法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当地财政受益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征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返还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开发和扩大生产规模。

4、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由基地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提供一定规模的厂房无偿使用,但同时不再享受第三条所涉及的优惠政策。

5、实行“零收费”政策。凡在基地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的,实行税外无费。所有职能部门只负责办理各种手续,提供各种服务,除工本费以外,不收取任何费用。企业用工由企业自主确定,招工手续由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不收企业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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