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我县首例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县人民法院司法效力确认。
11月22日,花园乡袁坡楼村村民于宝江在为祖坟添坟时,与祖坟所在地城关镇断堤头村村民杨锡娥发生纠纷,后经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确保双方自觉履行协议,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当事人的顾虑,调解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12月1日,双方当事人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12月5日,县人民法院对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的这起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下达了民事裁定书予以司法确认,并即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我县自《人民调解法》实施后首例被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今后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引导纠纷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力,从而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汪保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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