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节能政策,提高绝热工程施工工艺水平,保证施工质量,减少工艺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能量损失,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设备及管道内介质温度范围为大于等于负196℃、小于等于正850℃的外部绝热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动力、航空、航天工业的设备及管道、埋地长输管道的绝热工程和工业炉窑的炉墙隔热工程。 第1.0.3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及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修改设计、材料代用时,或采用新材料,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的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工。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26-89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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