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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禁止转让已淘汰耗能设备

2002年10月10 00:00:00 来源:中国空调制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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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在鞍山市有关部门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这标志着鞍山市节能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计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节能技术政策,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生产用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生产和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志上如实标明能耗指标;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年度能耗审计报告制度;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另外,《条例》还做了节能有奖、浪费处罚的相关规定。例如:未在产品说明书上和产品标志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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