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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要求疫苗储存运输全程不得脱离冷链体系

2016年07月29 09:23:00 来源:制冷快报
客服电话:0371-60957609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省法制办昨日发布《陕西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我省疫苗流通、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疫苗存储运输全过程应实时监测温度

根据《办法》,第一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招标采购,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按照疫苗冷链运输要求,直接配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二类疫苗在经过统一招标,确定供应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价格、配送方式后,由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或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接受委托的企业不得二次委托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备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对不能提供全过程温度监测记录或者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或者购进,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第二类遵循自愿

《办法》指出,第一类疫苗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要求组织实施,不得向接种对象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类疫苗遵循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接种,可向接种对象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费及服务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科学规范告知第二类疫苗接种知识,严禁夸大第二类疫苗使用效果,不得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推广使用。严禁接种单位诱导或强迫公众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在知情同意后签字确认。

全省应建立预防接种信息登记报告系统。儿童接种疫苗后,要在接种卡、接种证上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等,同时录入预防接种信息系统。成人接种疫苗后应将信息造册登记,建立电子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建立追溯体系问题疫苗应销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疫苗全程质量监控制度,定期对疫苗的存储、冷链运转、温度监测、接种使用等进行抽检,发现存在问题时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苗应如实登记上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监督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销毁情况,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即日起至8月26日,如您对《办法》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拨打电话(029)87292199或寄信至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7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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