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中国政府与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关于中国CFCs/CTC/Halon加速淘汰计划协议》的要求,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实现了除保留一条全氯氟烃(以下简称“CFCs”)生产线在2008和2009年每年生产550吨用于保证药用吸入式气雾剂(以下简称“MDIs”)生产外的CFCs生产淘汰。
为保障外用药用气雾剂行业和制冷维修行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合法使用的消费要求,我国在2006和2007年度由四家CFCs生产企业共同储存了500吨CFC-11和3000吨CFC-12。
为确保国家储存和少量新生产的CFC-11和CFC-12按规定用于药用气雾剂(包括吸入式和外用)行业和制冷维修行业的合法使用,并能够有效保障供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3月10日颁布了《全氯氟烃销售和使用管理计划(草案)》(附件1)和《全氯氟烃销售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要求CFCs储存企业和CFCs一级及二级经销商按要求在2008年4月1日前提交“CFCs销售登记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以便审核下发2008年度“CFCs销售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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